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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民事律师:出租房内物品损坏,谁来修?

上海民事律师,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

上海民事律师:出租房内物品损坏,谁来修?

就在前不久,周紫薇律师处理了一则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咨询,这个咨询很典型,故拿出来和大家分享:租客小A和自然人房东签署了一份非常简单的《房屋租赁合同》,仅对租期、费用及支付条款做了简单约定。然而在租赁物交付使用了一段时间后,小A发现屋内部分设备损坏,回过头看自己签署的缺少必要条款、过分简陋的租赁合同,小A不知如何是好,遂联系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,希望自己的法律疑问得到解答。

周紫薇律师在认真聆听了小A的话后为其释法说理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:“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: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。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,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,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。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,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。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,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。”

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小A所述具体案情,周紫薇律师判断小A出租屋内损坏的是租赁物自身附带的易耗设施设备,而非小A作为承租人自行添附的物品或部件,小A也不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形,且双方并未对维修条款做任何约定。周律师遂建议小A先联系房东协商,若房东怠于履行法定的维修义务,则小A自行维修后,积极举证,向房东索要维修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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