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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场“偷菜”?小心构成犯罪!

【案件回放】

范某和顾某是甲村村民,范某告诉顾某乙村有一片种植基地内有大批肥料,故提议二人可以一同前往该种植基地盗窃肥料。后二人租用了一辆面包车,于2021年5月1日晚驾驶该辆面包车来到该种植基地内,将基地内放置的三十包有机肥料通过面包车运输处基地。二人回到甲村后,平分了三十袋肥料并放置在各自的菜地内。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认定,二人盗窃所得的肥料价值人民币共计五千五百元。后经法院审理认为,范某和顾某二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,法院遂依法分别判处二人拘役六个月,缓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

农场“偷菜” ?小心构成犯罪!

【律师论法】
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:“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”

本案中,范某和顾某相约来到位于乙村的某种植基地盗窃有机肥料,后二人租用一辆面包车,驾驶面包车来到种植基地内,将三十包有机肥料盗窃得手后分赃并放置在各自的菜地内。经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,范某和顾某盗窃所得的肥料价值人民币共计五千五百元,故二人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,构成盗窃罪。但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,且二人的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,故法院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,作出上述判决。

农场“偷菜”?小心构成犯罪!

农场“偷菜”?小心构成犯罪!

【律师提醒】

天网恢恢,疏而不漏!切勿因为一己私利心生贪念,采取非法手段盗窃他人财物,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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